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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限额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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