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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人发[2008]103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职改办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哈职联[2008]1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人才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08]22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度全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黑人发[2003]48号中的申报条件,同时须提交下述材料:
  (一)《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二)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二、报名时间为2008年6月18日至26日;报名地点:哈尔滨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二楼(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6号,电话:84230441)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收取报考费45元,其中:报名费15元,考务费30元。
  四、考生领准考证时间9月3日至9月5日,到报名地点领取。 二○○八年六月六日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08]22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厅局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二、报名工作
  (一)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等11个系列(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发[2003]48号)中的申报条件,同时须提交下述材料:
  1.《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至6月26日。在哈尔滨市的中直、省直属单位报名地点为省财政厅4号楼418室(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联系电话:0451-53637044、53625977。
  (三)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参考人员资格初审、汇总和统一报名工作;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参考人员资格初审、汇总和统一报名工作。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考试定于2008年9月7日上午8:30至12:00举行(考试时间为210分钟),考试地点设在哈尔滨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四、成绩使用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3年内有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会计人员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省当年考试合格标准,并核发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当年有效),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收取报考费45元,其中:报名费15元,考务费30元。
  六、查询办法:
  有关2008年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务事宜,可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信息网-龙江会计网”查询。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财务部门,有关部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08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7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全国会计考办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魏晓惠、常琦
  联系电话:010-68552544(传真)、010-68552546(传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申月
  联系电话:010-84214781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2: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序号
  姓名性别民族照片
  身份证号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资格时间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从业资格档案号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市(地)财政局审查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市(地)人事局/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注:
  1.请将二代身份证、中级职称证及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贴在此表格后面。
  2.请另备1张近期正面一寸照片,附在此表格左上角。
附件3: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表
  时间工作内容
  6月16日-6月26日各地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上报
  9月3日-9月5日考生领准考证
  9月7日8:30--12:00全省统一考试
  10月25日--10月31日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合格单
  注:周六、周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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