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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4 生效日期: 2008-06-04
发布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价[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效遏制高估冒算行为,提高施工企业工程造价计价质量,加强施工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第107号、150号令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执业的施工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除按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苏建价〔2005〕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现就有关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的专业和规模应与其执业资格、等级相适应。
    二、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应有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三、决算文件应有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同时,要有编制单位分管领导的签字。
    四、经审定,决算的核减率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核减率五个百分点以上的,对决算编制人员: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第二次或一次超过十个百分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停止其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注销其执业资格的处罚。
    五、造价管理部门将定期通报核减率较高的决算编制人员和工程项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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