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复查核实现有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4 生效日期: 2008-06-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财函[2008]179号
各市(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
  按照卫生部长沙会议以及有关通知精神的要求,各市(地)卫生局、省直属各医疗单位分别对其所管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现有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情况进行了排查。省卫生厅根据排查情况梳理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排查情况表明,2005年以前购置的无证设备较多。其中:二手、租赁、合作经营的旧设备占有一定的比例,需要对这部分设备进行清理。
  (二)仍有部分医疗单位在2005年以后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这些违规的单位,省卫生厅已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有关市(地)卫生局和有关单位对违规购置的设备进行封存,等候处理。
  (三)部分市(地)卫生局及医疗单位对其现有的大型医用设备数量统计的不够准确,仍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还需进一步核实。
  (四)国家和省排查工作结束以后是否仍然存在不按审批程序办理,擅自违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单位,如果查实,将对违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为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切实将我省现有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数量核查清楚,使情况掌握的更加准确,为卫生部核准下周期大型医用设备控制数提供可靠数据,省卫生厅决定,自6月10日开始,抽调设备管理人员和影像专家,组成6个调查组,深入各医疗单位,对现有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再次进行彻底的核查;对二手旧设备进行质量、性能、运行情况评估。对评估有问题的设备,要按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封存,停止使用。对租赁、合作经营利益分成的设备要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取消合作经营合同。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规范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违规现象的发生,清理和清除二、三手破旧设备,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决不允许利用破旧淘汰的设备欺骗和坑害群众,切实把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使之步入规范、正规、合理、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二、此次检查工作具体事项
  (一)检查内容
  1.核实现有设备情况,彻底摸清现有设备的数量、分布、性质、管理等情况。
  2.对现有的二手、租赁、合作经营的设备进行质量、性能、运行情况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日常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包括2005年以后采购的设备是否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批采购。现有的设备是否专人管理,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已发设备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名单是否公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检查范围:全省各级医院(包括农、林、煤等企业医院),省直各医院。
  (三)检查时间:自2008年6月10日-6月15日
  (四)检查分组情况:
  第一组:哈尔滨市
  第二组:齐齐哈尔市(含属地的省直单位)、大庆市
  第三组:黑河市(含省三院)、大兴安岭行署
  第四组:伊春市、鹤岗市、绥化市
  第五组:鸡西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含属地的省直单位)
  第六组:佳木斯市(含属地的省直单位)、双鸭山市
  以上检查组每组由四人组成,组长由省级医院的设备科长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为:省、市卫生监督所1人;DSA、CT、MRI等方面影像医学专家2人。
  请各市(地)及省直各医疗单位收到此通知后,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各检查组,共同完成此次检查工作。 二○○八年六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