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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8]235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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