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价发[2008]2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救灾物资价格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黑价明传[2008]11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为灾区恢复重建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物价局要在所辖区内,确定1-2个农贸市场和2-3个超市做为抗震救灾物资的监测点,加强对当地药品、钢材、水泥、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价格的监测。各单位的监测人员要亲自到市场和企业采价,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每天上午10时30分前通过传真形式上报。
二、各区、县(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当地药品、钢材、水泥、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市场的监管,并对其生产企业进行告诫,敦促企业稳定救灾物资价格。遇有救灾物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必须随时上报,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后书面报。
三、督促有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使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价格诚信意识,维护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出厂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借地震灾难之机哄抬物价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从速、从严处罚,并公开曝光。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值守,快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
联系电话:8464149484632192传真:84610132。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