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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5-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财经[2008]3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肉类食品加工业发展,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扩大出口,提供优质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贴息为主、适当补助为辅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要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设施设备维修支出;
  (二)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更新改造支出;
  (三)有关畜禽定点屠宰生产、加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畜禽定点资格的屠宰加工企业;
  (二)属于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经过充分论证,有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比照市(地),下同)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的批准证明;
  (二)市县财政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
  (三)申请项目的概况介绍;
  (四)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组织行业专家对市县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要建立决算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市县财政部门需将经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审计后的专项补助资金决算报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资金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原则上应按期完成,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五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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