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地税函[2008]179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政府同意,为继续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如何减免,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研究明确。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