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农函[2008]60号
芜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行调价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芜价价〔2008〕38号)悉。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要严格按《印发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皖价电〔2008〕13号)的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价格干预的重要商品,如乳品行业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产的纯牛奶;方便面行业的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白象食品集团等生产的方便面;食用植物油行业的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等生产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调和油),在国家实行干预期间,经销企业实行调价备案,需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其调价的批文。
二、一般的调价备案品种,经销企业需要调价备案的,需要生产企业签章的调价通知,没有签章的调价通知不得提高价格。
三、调价备案商品的价格提高的幅度不得高于进价提高的幅度,提价金额不得高于进价净增加额。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