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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县(市)局,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确保我市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就做好2008年度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关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及检验周期如下:
  1.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其中简易升降设备为一年。
  3.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4.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索道,定检周期为一年。
  二、使用单位对上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负有申报责任,即在设备定检周期届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检,以便适时编制检验计划。使用单位应按照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电梯维保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进行,严格禁止任何个人承揽电梯维保业务。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负有技术把关责任,对使用单位的定检申报要及时受理、及时安排、及时检验,按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尽力满足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需复检的要及时复检。
  要突出安排好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设备,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停用,并同时通报设备所在辖区的监察机构。对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填报检验案例报告。
  四、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所辖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作,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组织并督促相关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检工作。
  五、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及时取缔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确保运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相关监察、检验、管理和使用单位务必充分重视,认真落实各项组织与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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