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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7 生效日期: 2008-05-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8]22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税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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