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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3]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地)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初步规范了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是按行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企业联合兼并和招商引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各级收入结构比较单一,不利于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三是现行体制中保留了原包干体制市县递增上解、总额分成上解等不尽合理的做法。同时,现行体制中一些收入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入库级次,收入混库问题时有发生。四是2002年中央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和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税收内容和分配格局,使得省市县各级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需要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和我省财政体制运行状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通过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范围,理顺省与市(州、地)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增强全省财政实力,切实保证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通过实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办法,合理调整省与市(州、地)收入格局,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既有利于促进经济状况较好地区快速发展,又有利于保证财政困难地区基本支出需要的较为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实现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二是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各级收人范围和分享比例,逐步建立起与事权划分相适应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保持省与市(州、地)可支配财力相对稳定。 
  三是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不追溯历史旧账。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分税制财政体制,以2002年为基期年,各项收入的划分以2002年决算数为依据,不调整以前基数,市县净上划省级基数部分,省财政定额返还市(州、地)。 
  四是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在统一规范的体制下,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对中央和省上已经制定并在执行中的特定政策和特殊情况,视情况区别对待。 
  五是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按划定的收人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同承担。 
  六是力求简明、统一、规范、透明、易于操作。 
  三、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市县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省与市县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直机关运转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调控全省经济运行、调剂收入合理分配等所需支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机关运转、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保障、救灾、扶贫、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公检法司等区域内各项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对保障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视财力情况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给予补助。 
  (二)省与市(州、地)财政收入的划分。按照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结合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确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与市(州、地)财政收入范围。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级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属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矿区缴纳的各项地方收入,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市、县财政固定收人: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县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人、罚没收入、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跨省经营、集中纳税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以及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收入。(l)增值税分享范围与比例。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酒泉5个市省级分享70%,市县分享30%;其他市(州、地)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长庆油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十五”期间全留庆阳市。(2)营业税分享范围与比例。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实行省与市(州、地)分享。其中,省级分享30%,市(州、地)分享70%。考虑市(州、地)的实际情况,陈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4个市之外,其他地区营业税省级集中部分在“十五”期间予以返还。(3)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不包括跨省经营、集中纳税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以及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地)分享20%。以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州、地)各分享一半。(4)个人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地)分享20%。以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州、地)各分享一半。 
  4.取消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递增上解和嘉峪关市总额分成上解政策,改为以2002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定额上解。 
  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已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确定,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省对市(州、地)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体制调整返还基数。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市县上划省级收入与省级下划市县收入相抵后,核定市(州、地)净上划省级收入,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级对各市(州、地)的定额返还基数。 
  2.两税返还。2003年,各市(州、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返还,以各市(州、地)2002年两税返还数为基数,按同口径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2004年以后,各市(州、地)两税返还数按其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和上年“两税”返还基数,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 
  四、调整和完善省对市(仰、地)财政管理体制配套措施 
  (一)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省和市(州、地)财政都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合理,逐步按照区域内支出水平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县、乡财政困难。 
  (二)关于建立财政激励机制的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据收入划分范围和支出责任,建立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利于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的财政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各级财政综合实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三)关于税收征收管理。为了保持税务队伍的稳定和征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中央规定,新注册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余税收征收体制暂不作变动,继续由原征管部门征管。税务部门要加强收入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新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征收入库,不得混库。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体制调整后,对中央出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五)关于税收返还基数考核问题。以后年度,各市(州、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完不成2002年基数的,省级将相应扣减对市(州、地)体制调整返还基数。2001年省级核定各市(州、地)所得税收入基数和有关考核办法继续保持不变。 
  五、关于市(州、地)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问题 
  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省上将制定《关于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要按照省对市(州、地)财政体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市(州、地)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市(州、地)与县(市、区)的财政收入划分,要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后的实际情况,依据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财力分配要适当向县(市、区)、乡(镇)倾斜,防止层层集中财力。体制调整要符合积极稳妥、统一规范、简便透明的原则。市(州、地)调整和完善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须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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