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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十堰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8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二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三是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情况;四是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五是贯彻落实十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开展"隐患治理年"安排部署情况,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六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七是对汛期除险加固和综合治理情况,工矿企业和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汛期防范,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八是对去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九是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十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旅游、林业、建材等各行业(领域),以及各种自然灾害隐患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部位。
  督查的重点地区是:煤矿以竹溪、竹山等县为重点;非煤矿山以郧县、郧西、丹江、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等县市区为重点;危险化学品以张湾、茅箭、丹江等县市区为重点;烟花爆竹以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为重点;道路交通以十堰城区、郧县、郧西、竹溪、竹山、房县等县市区域内的主要公路交通干线、乡村道路为重点;消防火灾以城区为重点;水上运输以郧县、张湾、竹山、丹江等县市区为重点。旅游以张湾、茅箭、武当山、丹江等为重点;其他行业以2007年来事故多发以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地区为督查重点。
  三、督查形式及方法
  这次督查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综合指导、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好综合督查,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和督办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级督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区,县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尽量扩大督查覆盖面,确保百日督查在我市不留死角。
  督查方法: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二是深入现场,查看实情。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情。三是座谈讨论,商讨对策。适当组织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一线工人开展座谈,倾听他们的意见,探索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四是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现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五是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工作中,要适时向被督查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反馈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任务分解
  (一)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张维国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周纪童、市安委办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新理任副组长,市经济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气象局、综治办、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总工会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由市安委办主任王新理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案应结合行业工作特点明确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内容、明确督查形式,并合同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由市安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由市公安局负责;水上交通、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由市交通局负责;建筑施工由市建设局负责;水利设施,水库由市水利局负责;电力行业由市供电局负责;农业机械由市农机局负责;特种设备由市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其它行业和领域也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专项工作方案。
  督查期间,市政府组织由安监、公安、交通、监察、总工会、国土资源等部门牵头组成5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重点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督查行动,并对各地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督查责任,负责领导本辖区、本行业的督查专项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要把我市"隐患治理年"工作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把这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二)做好周密部署。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于5月4日前,制订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办。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全面深入,突出重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和病险水库、河道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并及时报市政府办和市安委办。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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