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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丽水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和谐丽水”建设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以及浙江省《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明显,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公交优先”就是坚持“百姓优先、发展优先、和谐优先”。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与我市总体发展高度协调的综合交通格局,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到2010年,开通公交线路26条,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不小于10标台,车辆320标台以上。建设公交首末站5个、枢纽站3个、停保场1个。公交车进入首末站和枢纽站发车的达到40%,站点覆盖面积按4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50%;居民小区公交通达率达到100%。市区公共汽车出行比例达到15%。
  2011年至2020年,开通公交线路52条,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车辆700标台以上。建设公交首末站9个、枢纽站3个、停保场3个。公交车进入首末站和枢纽站发车的达到8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4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70%;居民小区公交通达率达100%。市区公共汽车出行比例达到20%,基本形成中心城区至各镇区的公交体系。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交站场和配套设施。按照《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公交站场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确保建设资金。公交站场应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商贸区、大型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建设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点、候车亭等设施。市区新建的街道宽度在24米以上的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宽度在24米以上、人行道在3.5米以上的市区老街道,根据需要逐步劈建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按照《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按照“方便、快捷”的要求,做到公交覆盖与城市发展同步,统筹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客运发展,实现公交网络的无缝衔接。要稳步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合理调整并优化公交线路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城市公交网络,方便市民出行,提高市民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比例。
  (三)逐步推行城市公交优先通道,合理分配通行权。在城市交通瓶颈路段、人流密集的商业繁华路段和街容街景示范街,必须科学合理配置道路通行权。在具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城市道路,逐步在中心城区主干道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通行专用信号,实行城市公交绿色通道。根据城市道路的不同等级和通行状况,科学设置并逐步扩大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禁行、限行区域,形成以公交出行为主、其它车辆为辅的优势互补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按照丽水市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以“数字城管”建设为平台,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交信息化建设。利用公交IC卡系统和GPS公交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积极构建公交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车载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和《丽水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预留并保证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城乡公交一体化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基础设施,应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变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况。建立丽水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依法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消除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公交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在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免征车船使用税、过桥(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运营车辆年检年审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执行国家有关税收、规费减免政策。
  (五)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坚持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和成人持卡优惠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补偿。
  (六)规范公交成本费用核算,建立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通过审计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的审计,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同时,财政部门加强对公交企业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制定《丽水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城市公交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营运活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
  (八)适时推进特许经营制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公共交通企业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公交行业要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近期要及时对原承包经营的公交营运企业,在明确其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责任的前提下,对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经营权。
  (九)保障公交企业职工权益,加强队伍建设。公交企业要加强司乘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司乘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公交优秀”,通过自身良好的服务来宣传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的窗口形象。公交企业要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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