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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7 生效日期: 1993-02-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3)21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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