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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 2000-08-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通告[2000]第1号

 
  最近,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混乱,违法现象严重,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为规范本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京申办奥运的良好环境,从即日起,市交通局将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小公共汽车及营运线路的特许经营权属政府所有。凡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收回特许经营权。 
  二、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文明礼貌,规范服务。对在营运中服饰不整、行进中开门揽客、强行拉客、多收费、乱收费、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执行,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并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 
  三、根据本市对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凡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如继续营运的,一经发现,暂扣车辆,强制报废。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依法从严查处。 
  五、市交通局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六、接受社会对小公共汽车营运服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电话:68351150、68351570。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 
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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