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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精神,总结我省近年对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即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和考核验收工作,为精简程序,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修订了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和考核验收办法。其中包括: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辖区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对申报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 
  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交生态示范村(园)考核验收报告的时间延至10月底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和考核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附件: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和生态示范园,申报单位分别为行政村或自然村、镇、综合农场、生态园区(场、所、庄园、基地等)。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单位对照《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粤环〔2001〕91号附件一)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其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照表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二)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向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推荐。 
  (三)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辖区申报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加署意见,于9月底前送省环保局。 
  二、考核验收 
  (一)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所、园区、公园、庄园、基地、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审核,需要时可进行抽检。 
  (二)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对申报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 
  (三)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邀请省局有关领导参加),根据审核和考核验收意见提出推荐命名名单,并送省环保局(11月底前)。 
  三、公示 
  省环保局根据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推荐意见,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省环保局转达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并把结果报省环保局,或由省环保局视情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命名和颁发牌匾。 
  (一)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 
  (三)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并经组织核实的单位确认在1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 
  五、复检 
  对被命名的各类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对辖区的生态示范村(镇、场、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省环保局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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