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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函[2008]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全州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办发明电〔2008〕43号)安排,州政府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做到三促进、一遏制、一减少。三促进即:促进国家、省、州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年”、“隐患治理年”、“基层基础年”各项工作部署的深入落实;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包括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一遏制即:遏制较重特大事故发生。一减少即:减少安全事故总量。同时,通过开展百日督查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方式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安委会办公室(州安监局)指导、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08〕10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综合督查要做到四个100%:州督查县市要做到100%;县市督查乡镇要做到100%;县市督查重点行业、高危行业企业要做到100%;各县市对排查发现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回头督查要做到100%。
  三、组织领导和督查内容
  成立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州政府副州长、州安委会副主任杨文泉任总指挥,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安委会副主任王迅,州安委会副主任、州安监局局长卢强任副指挥,州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安委会办公室(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卢强同志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指挥部下设1个综合督查组、11个专项督查组。
  (一)综合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
  参加单位:州安监局,州总工会,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
  综合督查内容: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16号令)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凉府发〔2007〕29号),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二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凉山州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三是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和预案体系情况;四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五是贯彻落实凉府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六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七是对存在问题的大中型河道及小型泄洪河道的除险加固和综合治理情况,工矿企业和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汛期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八是对去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九是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十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11个专项督查组。
  1.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公路局,州运管处,州海事局,州农机局,州安监局。
  2.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安监局
  参加单位:州经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
  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安监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
  4.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安监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质监局,州规划建设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供销社,州商务局,州经委,州卫生局。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消防支队;
  参加单位:州文化局,州旅游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
  6.建设工程及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规划建设局;
  参加单位:州质监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保障局,州环保局,州公安消防支队。
  7.旅游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旅游局;
  参加单位: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规划建设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文化局,州环保局。
  8.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
  参加单位:州卫生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监局。
  9.食品药品卫生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质监局,州卫生局,州工商局,州劳动保障局。
  10.森林防火安全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参加单位:州水利局,州武警森林支队。
  11.水电建筑施工专项督查组。
  牵头单位:州安监局;
  参加单位: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水利局。
  另外,铁路安全由西昌车务段负责,民航安全由青山机场负责。
  专项督查内容:各专项督查组督查相关行业(领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贯彻情况的全面检查,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具体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各县市、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5月7日前制订具体督查方案,并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督查组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州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水电建设施工、消防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及时反馈,畅通信息。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州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编辑《工作快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督查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每周向州安委会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并于7月25日前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
  (六)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此项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凡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导致督查效果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县市政府将本《通知》印发至所属各乡(镇)、街道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州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834―3866622;传真:3866621。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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