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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漯政办[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但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县区、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认识不到位,有件不备案、报备案不及时、年底突击报备案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以抄报、抄送形式代替备案报告,上报材料不齐全,给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摆在应有的位置,狠抓落实,确保《备案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进一步把《备案规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结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2.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3.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4.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本;
  3.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4.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四)关于报送方式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关于监督措施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备案规定》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可以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期限予以说明;对于经审查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相冲突的,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对于拒不自行纠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季度公布目录,并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抄送。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政府《备案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备案职责,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好各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每季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开展备案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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