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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5 生效日期: 2000-08-05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0]95号

   为加快城市道路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经陕西省物价局陕价工调发[2000] 70号文件批准,我市自今年起开始征收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在籍车辆(除军车、武警车辆),均应缴纳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 
  二、征收标准: 
  (一)小型机动车辆每车每年800元; 
  (二)大型机动车辆每车每年1200元; 
  (三)三轮摩托车每车每年240元; 
  (四)两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及机动三轮车每车每年120元; 
  (五)市属各县及临潼、阎良区减半征收; 
  (六)新购车辆按其入户时间相应征收。不足半月不予征收,超过半月按一个月计征。 
  三、征收方式: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征收”和“上路检查”的方式征收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同时发给《年度车辆通行证》。 
  集中征收时间为:2000年的8月1日-10月30日,2001年的3月1日-5月31日。在集中征收时间内,不论车辆年审与否均予以征收。集中征收时间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上路检查,对不按时缴纳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除追缴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外可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大型车辆100元/次,小型车辆50元/次,摩托车(含机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20元/次。罚款票据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四、收费票据: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市财政城建资金专用收费票据和市财政城建资金管理部门监制的《年度车辆通行证》。 
  五、资金使用:征收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属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代征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市财政城建资金专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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