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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苏劳社险[2008]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36号)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从聘用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附件:《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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