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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8]67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的函》(皖公交管〔2008〕65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函〔2008〕208号)清理取消驾驶员考试报名费等5项收费。同时将车辆喷漆放大字号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车20元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意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规范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公布如下(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政策由省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分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目“机动车号牌工本费”、12目“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3目“机动车登记证书工作费”、14目“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5目“机动车安全检验费”、16目“驾驶证工本费”、17目“驾驶许可考试费”和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执行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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