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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度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 2008-04-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2008年度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2008年度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
  为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任务,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继续加快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复垦进度,强力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反弹,按时完成滩区窑厂治理整顿工作,确保我市整治任务全面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反弹
  各级国土、建设、环保、发改、财政、监察、公安、水利、工商、电力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控砖瓦窑整治出现反弹。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巡回检查,落实土地协管信息反馈制度,对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砖瓦窑厂拆除行动;建设部门要严把新型墙材企业认可关,严防假借新型墙材的名义生产粘土砖;电力部门对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对私自向粘土砖瓦窑厂供电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监察部门要做好砖瓦窑整治的督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做到非法窑厂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处理到位一起,决不允许反弹现象存在。
  (二)加快复垦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强化责任,确保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及时复垦整理到位。5月底前,各县(市)、区复垦整理土地面积要达到粘土砖瓦窑厂占地总面积的80%以上。
  (三)限期整治滩区窑厂
  原阳、封丘、长垣三县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滩区内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方案和布局规划,认真核对每座窑厂用地性质,凡涉及占用耕地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文件要求一律关闭拆除;占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砖瓦窑厂,明确划分可采区域和可采期限,做到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案上报省河务局批准后实施,整治任务要在汛期前全部完成。黄河淤泥砖瓦窑生产厂家要有产品标识,不得向“禁实”区域和本县(市)、区农村之外的区域供应实心粘土砖。对违规销售的滩区窑厂要严肃查处。
  (四)加大新型墙材企业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对转产或新建的新型墙材企业要严格把关,新型墙材企业的生产实行会审许可制度,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由有审批、审查权限的发改委、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意见,报县级以上砖瓦窑治理整顿办公室,通过验收后方可生产,严禁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各类以粘土为主要成分的实心、空心烧结砖。
  三、实施措施
  市治理整顿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治理整顿砖瓦窑厂工作进行督察,各相关部门要负起监管责任。对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等反弹行为打击不力、处理不到位的县(市、区),要严格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不择手段非法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和支持、包庇非法粘土砖瓦窑生产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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