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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1 生效日期: 2008-04-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珠劳社函[2008]66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增强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以下医院:
  (一)广州市区(不含花都、番禺区及增城、从化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
  (二)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江门市中心医院;
  (四)中山市埠湖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不进行定点资格审核和签订服务协议,在管理方面与当地医保及我市医保管理同步。
  二、精神病人市外转诊医院增加以下3家医疗机构:
  (一)红旗医院;
  (二)平沙医院;
  (三)白云康复医院。
  三、参保人员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其个人账户金额划入个人金融存折包干使用。因病情需回本市治疗,本人需提供书面的申请资料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时须取消常住异地);未经核准的按市外违规转诊处理。
  四、市外急诊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按市内标准支付。
  五、公务员未按政策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六、参保人住院期间因病情须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费用按住院费用的报销规定另行报销,不扣起付标准。
  七、精神病病人住院1年以上的,床位费自费30%。
  八、参保人使用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或其它单价1000元以上(离休干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贵重材料,其材料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0%。
  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乙*类药品时,不需报医院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但应告知参保人或其亲属并征得签字同意。
  十、参保人患有《门诊报销病种目录》中疾病的,首次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该疾病所属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就医资料;常住异地的可提供异地定点二级(含)以上医院该疾病所属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就医资料;或提供本年度住院的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及就医资料;属年审的病种,每年须提供相应的资料。
  十一、门诊震波碎石费用参照中额门诊报销病种比例支付,核准费用计入该社保年度的住院累计(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十二、参保人因治安或刑事案件受伤,由于公安机关在破案前无法确认事实,出具的未破案证明材料中未能明确参保人是被他人打伤还是其他原因(如斗殴、酗酒等不予支付的情况)导致伤害的,其因伤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案件发生6个月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案件中有第三责任人,但参保人未报案的,其因伤所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须扣除住院起付标准)按50%比例支付。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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