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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 2008-04-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房[2008]23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可以切实帮助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有效改变城市面貌,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合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进和实施我省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着眼长远、改管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旧住宅小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从2008年到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工程的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县(县级市)在5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二、工作内容及标准
  旧住宅小区一般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一般为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住宅小区。
  改善工程的内容及标准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原则来确定,主要包括:
  (一)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小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居民急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健全;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建;电信、邮政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
  (四)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小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改善工程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得到推进。
  三、资金筹措
  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提出的“四个一点“的资金筹措办法,积极筹措和组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确保改善工程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
  (一)政府补一点。市、县政府应当把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设区市可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改善工程专项资金。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开发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漏建的设施设备和因施工质量低劣而过早损坏的设施设备和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补建和维修责任。不直接承担补建和维修工程的,应向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三)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电信等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运营单位负担。各运营单位可以直接承担改善工程建设,也可以向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四)居民出一点。因改善工程实施,居民扩大居住面积、维修更新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项目的开支,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协调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受益住房产权人承担资金的收取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认真进行旧住宅小区情况调查摸底。按照确定的基本概念,对所辖区域内旧住宅小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旧住宅小区的个数、建筑总面积、居民总数量、居民构成类型、房屋功能及设施设备配套状况及房屋完损状况等,并逐步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二)严密制定改善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应根据“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县(县级市)在5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总体要求,制定3年或5年实施规划和各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和计划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改善工程。依据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年度改善工程的具体任务,要明确实施主体,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要实行规范的招投标机制,通过竞争优选企业和产品。严格工程质量和费用的全过程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改善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后续管理
  要高度重视旧住宅小区改善之后的后续管理,以巩固改善工程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居民收入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区,可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旧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
  七、组织领导
  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艰巨,工作繁重,关系复杂。为了保证改善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取得良好效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应成立由市长、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领导小组,或者将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纳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作为市、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具体的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交流做法,推进工作,保证完成改善工程预定目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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