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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 2008-04-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苏卫医[2008]18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全省惠民医疗工作的力度,努力让困难群体“病有所医”,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缓解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惠及所有困难群体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逐步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机制,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惠民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和范围
  惠民医疗服务对象重点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惠民医疗服务范围主要是为上述对象中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慢性疾病以及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患者等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国家法定传染病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惠民医疗服务的用药标准、诊疗项目、服务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确定。
  惠民医疗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卫生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
  二、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政策
  对惠民服务对象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治疗费、住院诊疗费、医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对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放射检查费等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我省定点生产、统一配供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一批常用药品作为医疗救助药品,对特困家庭慢性病患者提供免费用药。具体目录和免费范围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切实帮助惠民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每一个惠民对象都能享受参保参合待遇,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惠民医疗制度。
  各地要做好惠民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符合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惠民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效果。
  三、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资金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惠民医疗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彩票留成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建立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惠民医疗服务的投入,合理补偿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对象实施减免的成本费用。原则上,对政府确定的惠民医疗机构优惠减免医疗费用的成本部分,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属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对惠民医疗机构给予补偿,以确保惠民医疗服务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统筹医疗资源,加大投入,力争用1~2年左右时间,努力构建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以惠民医院为中心、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的覆盖所有困难群体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要加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保证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在乡镇、社区得到基本的诊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积极创办惠民医疗机构。省辖市在市区要至少选择1至2所医院确定为惠民医院;各县(市、区)要指定1至2所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医疗机构作为惠民医院或开设惠民医疗服务门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性质的医疗机构参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
  五、完善惠民医疗服务运行机制
  各级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对符合惠民医疗条件的对象发放惠民医疗救助卡,惠民医疗对象凭惠民医疗救助卡就医。要逐步建立城市社区、乡镇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要建立惠民对象数据库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及时掌握信息。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疗机构及有关医院要以真心惠民、真正惠民为宗旨,以公平公正、保证质量为原则,积极引进适宜医疗技术,拓展惠民医疗服务项目,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地要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加强惠民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各项惠民医疗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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