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
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工作,切实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特制定我市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为305元。
其他区、县(市)参照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并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