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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8 生效日期: 2008-04-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8]079号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监管
  (一)质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厂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的技术和质量检测,对生产厂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伪造或冒用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改变车辆结构、功能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查封。
  (二)工商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的工商执照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并加强市场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要加强对经营者销售环节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罚。
  (三)城管部门要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店外以及流动摊点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
  (四)公安部门要对申请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公告的产品目录进行比对,并对照产品照片及主要技术参数,核对车辆型号,认真把好上牌前车辆检验关。对未经省经贸委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品牌或型号以及擅自变更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核发牌照。牌照统一悬挂在电动自行车车体尾部。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行为
  (一)公安部门对未领取牌证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城管部门要加强市区混合车道路牙上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三)市内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曝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通报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
  三、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公安部门牵头,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进一步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能的同时,要适时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大检查,专项整治电动自行车问题。
  四、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
  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整治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屡禁不止的;
  (二)对普遍存在、群众反映的有关电动自行车问题不抓不管的;
  (三)对上级移送、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不按期办结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干扰执法、干预办案的;
  (四)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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