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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8 生效日期: 2008-04-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彭水府办发[2008]46号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2008年4月7日下午14时40分许,重庆能投集团彭水芦塘煤矿发生透水,共造成9人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为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当前,全县煤矿瓦斯、水患、顶板支护等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一些煤矿企业现场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特别是在市场好转、价格上扬、煤炭行业经济效益恢复性好转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忽视安全生产,不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现象有所抬头,安全生产隐患更加突出。重庆能投集团彭水芦塘煤矿“4.7”透水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产煤乡镇、县府相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引以为戒,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情绪,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及时开展水患排查
  一是要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水文地质实测图于4月30日前书面报送县煤炭局审核。二是要切实落实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煤矿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水患防治机构,并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三是加强断层水、老窑老塘积水、溶洞水的探明和超前治理。受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必须配备探水设备和足够长度的探水钻,并建立探放水记录台账,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四是要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及备用设备,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加强雨季“三防”工作。五是要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发生漏水现象时,要及时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三、严格通风管理
  治理和防范瓦斯、全面搞好通风管理,始终是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产煤乡镇一定要落实煤管人员深入企业,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做到24小时开启主扇风机,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坚决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县煤炭局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十二字方针”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完善,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煤矿企业,要严管重罚,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举一反三,找准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坚决防止不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等现象,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矿井,深入工作面,加强现场跟班管理,对通风、防水、防火、防尘、防冒顶等安全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县煤炭局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成立全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督查组,对全县所有乡镇煤矿进行全面督查,督促每一个煤矿对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并尽快整改到位。各产煤乡镇政府要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日常管理做到心中有数,每周每矿开展现场检查必须达两次以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对违规生产、系统不全、管理松散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关闭煤矿“一对一”监管措施,坚决杜绝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层层分解煤矿安全责任,把任务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车间、科室、各个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做到人员、职责、经费“三落实”和检查、督促、整改“三到位”,强力推进煤矿“查矿、建档、整改”等工作,切实抓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跟班作业,持证上岗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全面确保煤矿企业及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人员,对所辖煤矿实施“一对一”安全监管,全面检查通风、瓦斯管理、水患防治、顶板支护、持证上岗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县煤炭局要切实加大全县煤矿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煤矿安全巡回检查,对重点煤矿实施“包矿到人”,对重点隐患整治实行跟踪督办,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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