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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行业安全抽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8 生效日期: 2008-04-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城[2008]73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4月2日至4日,我厅组织专家对琼海、万宁、三亚和东方等地进行了燃气安全生产抽查。此次主要是抽查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及相关管理情况。从抽查情况看,大多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燃气经营企业,特别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形势总的来说是比较好的,但也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有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多年来我省燃气安全生产无事故,造成有些单位在思想上有所麻痹,放松了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同时,有些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配备较少,也是造成安全监管力度不够的原因之一。
  二、有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业务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对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不够。
  三、燃气经营企业还存在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现象。如万宁海宁液化气站等。
  四、燃气经营企业日常管理上的一些问题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一些小区庭院管道安装时,对小区的其他配套设施与燃气庭院立管的安全间距要求重视不够,对庭院立管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置不够。
  (二)有些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不注重安全管理细节问题,如对充装台橡胶垫板破损、充装枪龟裂不及时更换;违反要求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维修工具,员工不按要求着装上班,生产区物品存放杂乱等。
  (三)个别员工无证上岗。
  (四)使用超期未检测压缩天然气瓶组做为生产供应设施。
  (五)个别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造工程手续不完备。
  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放松燃气行业安全监管。
  对于无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要从每个管理细节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掌握燃气基本常识、熟悉相关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的员工队伍。
  三、采用压强天然气瓶组做为生产供应设施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超期未检测的压缩天然气瓶组。
  四、燃气工程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经营。
  各有关单位在自查过程中,要结合上述存在问题和有关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共同抓好我省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顺利召开和我省建省二十周年系列庆典活动的顺利开展。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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