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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 2008-04-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测绘局
发布文号: 川测发[2008]17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将《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测绘局行业管理处(简称行管处)负责承办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转报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测绘局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简称"窗口")负责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四川省测绘资质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要件式审查。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行管处。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不予受理,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1.行管处初审和复审人员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业务范围等材料的审查工作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查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技术监督处(简称技监处)和测绘成果管理处(简称成果处)。
  2.技监处应当按照《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附件一)中的相关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返回行管处。
  成果处应当按照《四川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建设等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单位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审查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返回行管处。
  3.行管处负责人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经综合分析,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对技术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由行管处通知其限期改正。
  4.对拟准予测绘资质许可的单位,行管处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送局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由行管处报分管局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调查核实的结果,由行管处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6.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行管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测绘资质证书》, 刻制与测绘资质配套使用的"测绘成果资料专用章",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经审查准予测绘资质许可的测绘单位,其名单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测绘局网站公布;经审查,不予测绘资质许可的,在《测绘资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行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行管处会同技监处和成果处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以及《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和《四川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出具综合考评意见;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各市州测绘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出具考评意见。
  第九条  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变更申请表》,材料符合要求的,经行管处负责人审批,原则上应当场办理。换发《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行管处承办人员应当收回申请单位原有《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并建立相应的测绘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遇有相关人员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由行管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略)
附件2: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及分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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