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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设职工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 2008-03-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教[2008]4号
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建设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建设职工教育工作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现就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管理规范化的原则
  苏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职工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实施苏州市区的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建设局是其各自辖区内建设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
  2.培训社会化的原则
  经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公平、有序地开展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坚决制止“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等恶性竞争的行为。
  3.为企业服务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职工教育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倡就地、就近、就便开展培训。对紧缺专业、特殊岗位等企业急需的培训,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可送教上门。
  4.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职工教育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应按照“有利于和谐、有利于规范、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统一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之间的培训矛盾与分歧。
  5.考(鉴)培分开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内设处(科)室原则上不直接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考试(鉴定)的业务部门不得举办由其管理、发证的资格性培训班。
  二、管理体制
  全市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建设局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县级市建设局开展建设职工教育工作要加强事前沟通,遇到矛盾和分歧,按照“基本原则”协商解决,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共商全市范围内的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统一政策”指针对特定的“资格性”培训,在全市建设系统范围内,采用统一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培训计划、考试方式、证书发放、信息查询等。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指市、县级市分级实施管理,实行责权统一,按照各自职责和行政权限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分类指导”指针对不同性质的培训项目,实施不同的组织管理办法。
  三、工作职责
  (一)苏州市建设局教育处的主要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苏州市建设局教育处为局机关内设负责实施全市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按照局的要求负责维护全市“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建设教育培训秩序。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按照局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调查分析全市建设教育工作状况,研究制订全市建设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建立统一考试题库;
  3.负责实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相关培训的备案管理;
  4.实施为行业培训服务的相关培训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相关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5.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岗位技能的培训鉴定;
  6.组织全市建设行业特殊工种岗位的培训鉴定;
  7.组织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8.指导全市建筑业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工作;
  9.统筹全市建设系统层次较高的紧缺人才的培训;
  10.协调组织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各县级市建设局教育职能科室的分工职责
  各县级市建设局教育职能科室参照苏州市建设局教育处的职能,按照县级市建设局的要求,负责维护各自辖区内的建设职工教育培训秩序。具体分工职责为:
  1.组织本辖区企业一线岗位职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初级、中级);
  2.组织本辖区的社会化培训项目的组织报名培训工作;
  3.协助苏州市建设局教育处组织省、市统一培训项目的培训、考试工作;
  4.承担苏州市建设局交办的建设教育的统计、调研、评估等工作。
  (三)建设系统行业社团组织的相关职责
  各行业社团组织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培训市场秩序,积极开展企业调研,反映企业培训需求。具体职责为:
  1.参与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3.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讲座活动。
  (四)建设行业企业的相关职责
  建设行业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内部员工的综合素质。具体职责为:
  1.加强企业的内部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本企业建筑工地民工业余学校的开办;
  3.积极做好企业一线人员的岗位技能的培训鉴定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持证上岗率。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机构的相关职责
  培训机构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积极拓展社会化的培训任务,严格规范培训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具体职责为:
  1.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认真完成交办的培训任务;
  2.加强与企业联系,积极开发适应企业需求的、针对性强的培训项目;
  3.加强培训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培训管理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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