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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3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丰都府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丰都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2月20日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渝价(2007)654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县设防城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应依法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对按规定需要且能够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七条 凡在我县设防城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的,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依法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情形不宜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按程序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具备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九条 我县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执行:三合镇、名山镇、工业园区内的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其余建制镇减半收取。
  第十条 按规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分离、专款专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出具有效证明和资料,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书面申请;
  (二)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易地建设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派员实地审查后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建设单位易地建设费审批表,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三)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建设单位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凭缴费收据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完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等手续。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六种减免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申请减免缓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完善人防审批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依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人防、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县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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