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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印发《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需要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市及相关区政府网站、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市、区政府网站由市、区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管理;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部门。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市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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