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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3 生效日期: 1998-09-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6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特制定《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三日

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系指为了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由政府组织协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政府组织、政策扶持、银行支持、企业实施的方式运作。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建委主任、计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在长有关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负责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年度规模和信贷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协调以下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计划立项;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审查落实,销售价格的确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审核,项目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金融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落实等方面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中低收入标准由市政府逐年确定、公布。
第六条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及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减半征收的原则,经测算后结合成本和效益情况,由领导小组一项一议,一次定数,分期征收。
(三)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必须由领导小组研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单到各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四)小区用地范围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小区用地范围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
(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二)单位集资合作建设,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帐户。
(三)凡利用本单位自有土地,负担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本单位职工预购的,在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经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运用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要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按自愿组合、确保指标、三方监督、封闭运行的方式运作,银行可以择优选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愿选择银行,但必须完成经承诺下达的指标,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其他建设单位,既要保证贷款质量,又要确保信贷计划的完成。
(二)政府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监督贷款单位按期还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自有资金、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评估和企业审查,出具贷款建议书,银行据此审查后确定贷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和银行沟通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及跨年度工程开工、复工情况,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开发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屋售前审查时,要求贷款企业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销售帐户,出具不在他行存款的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房屋销售审查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银行停止贷款,收回资金。
(三)企业在贷款时向银行出具可直接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的在建工程承诺书,如银行发现不能还款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查封在建工程,并依法扣罚,以保证贷款不受损失。
(四)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一律实行项目封闭运行制,项目资金周转单户进行,有条件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没有条件的也要单独设立帐户独立运行,建设资金和销售资金必须同行、帐户,并可依法申请用法律手段保全封闭运行,确保不被企业其它债权、债务所影响。
(五)各级法院在执行债务纠纷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帐户的查封、扣押,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范围:
(一)建设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二)开发企业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住宅项目中,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三)已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因扩大在建规模需要追加贷款的项目。
(四)新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五)在新增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危旧房屋较多的棚户区与解危、解困相结合改造项目,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第十条新增经济适用住房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二)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备30%以上的建设资金,正在各部门实施会签的普通住宅项目。
(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四)能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第十一条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委、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项目的可行性,由领导小组批准年度项目计划,市计委、建委下达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划、土地、规划等部门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经济适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剜,严格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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