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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名牌产品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吉林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吉林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和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产品;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效益好,对全市经济辐射面宽,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多;
??(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
??(六)企业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
??(七)近三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吉林名牌产品:
??(一)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如:原煤、原油等);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ht〗吉林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市质监局制发的"吉林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以上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申报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2、由市技术监督情报所对申报产品现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的证明;
??3、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最近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4、近几年申报产品获得产品质量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
??5、属于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应提供获证证书复印件。
??(二)预审。县(市)区质监局、市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同时征求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市质监局。
??(三)初审。由市质监局组织吉林名牌产品初审专业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综合评价。经专业组初审后,市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用户评价、登报征询、重点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五)认定命名。经综合评价后,由市质监局报市政府审核认定、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颁发"吉林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吉林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十条吉林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的,需在期满当年重新申请并获认定。
??第十一条已获得吉林名牌荣誉称号的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成效的,由市质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吉林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牌匾:
??(一)消费者(用户)反映其产品有质量问题;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经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出现严重滑坡。
??第十二条伪造冒用或超过命名有效期和被撤销名牌称号的产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称号、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由市质监局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吉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对其产品积极采用防伪措施,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打假保优,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由市质监局建立吉林名牌产品档案,并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跟踪。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考核统计表,及时反馈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六条参与吉林名牌产品评选、认定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参加评选、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扶持与奖励
??第十八条吉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列入全市重点保护产品范围,通过质量监督和"打假保优"等工作,优先为吉林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吉林名牌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中,免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优先推荐"吉林省名牌"和免检产品;
??(三)在市内新闻媒体广告宣传费用优惠。
??第十九条企业围绕吉林名牌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产品出口等工作,有关部门优先予以支持,对所需资金等技术物质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按本办法进行吉林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吉林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外著名商标与市外中国名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名牌产品,在本市可享有吉林名牌产品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吉市经贸联字〔1997〕94号)同时废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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