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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 1995-02-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113号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录,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航班号:SU881/2 机型:TU154 
 
 
班期:星期三 航线:赤塔--北京往返 
 
  二、航班号:SU885/6 机型:TU154 
 
 
班期:星期一 航线:赤塔--哈尔滨往返 
 
  三、航班号:SU887/8 机型:TU154 
 
 
班期:星期四 航线:赤塔--哈尔滨往返 
 
  四、航班号:SU825/6 机型:TU154 
 
 
班期:星期四 航线:哈巴罗夫斯克--沈阳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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