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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长特别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 2007-07-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长特别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市长特别奖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大庆市市长特别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突出奖励在“创建百年油田、构建战略新高、共建和谐社会”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有功人员,特设大庆市市长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奖励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资历、职称和身份。以实际贡献为依据,凡对大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均可申报市长特别奖。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申报市长特别奖奖励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群众基础,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或在课题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最高奖的首位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两项二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和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国优秀教师,或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及省级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五)长期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工作,有重大发明和创造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及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六)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或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填补市内空白,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全市经济的发展;
  (七)在治病、防病一线工作20年以上,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公认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盛誉,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项成果的首位人员;
  (九)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项目奖牌;在亚运会中取得项目金牌;打破奥运会纪录、世界纪录并被国际体育组织承认的运动员或在其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的职业体育教练;
  (十)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诚信准则,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的人员;
  (十一)其他有特殊贡献人员。
                  第三章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申报市长特别奖原则上以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为单位,通过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所在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形成综合推荐报告,内容包括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主要业绩和成果等,按隶属关系报县、区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
  (三)县、区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本人的主要业绩和成果等情况,进行证明和评价;业绩和成果涉及经济指标的,同时出具同级或市审计部门的证明;
  (四)申报人员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统一受理。
  第六条评审市长特别奖奖励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人事局对各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向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将其确定为参评人选;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委人数为单数,不少于9人,由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2/3。评审时,如遇有从事重点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专家有权提请申报人员进行答辩,对其在项目或课题中的作用进行认证,评审结果以表决方式产生;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拟受奖人员报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批准获奖人员在《大庆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布颁奖决定。
                 第四章奖励数量和标准
  第七条市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资金200万元。
  第八条每届市长特别奖的申报和推荐,不受指标限制。市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坚持优中选优,确定参评人选20人,提请专家评审,最终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届期内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奖励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其余为三等奖。获奖人员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同时颁发市长特别奖奖励证书。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市长特别奖评审工作在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受理申报、推荐、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每届市长特别奖奖励资金和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从市长特别奖奖励资金中支出。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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