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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对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两国一城”建设,按照“黑河友谊奖”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申报,通过广泛开展对俄等国家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人才智力,共享国际人才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黑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1〕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黑河友谊奖”。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黑河友谊奖”是黑河市政府对外国专家的最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黑河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黑河友谊奖”三年评选一次,获得过“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黑河友谊奖”时,应填写《黑河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黑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黑河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黑河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黑河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黑河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黑河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黑河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对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宜公开身份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凡申报“国家友谊奖“和“黑龙江天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从“黑河友谊奖”获得者中推荐。 
第十四条《黑河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统一制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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