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在办理流动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最近,个别地区在办理流动就业证的,违反规定乱收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等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中关于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好超过5元的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收费后应按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的,应事先向服务对先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双方权益和责任、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情况,必须符合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利用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等手续的机会,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搭车”收费。
三、各地要加强对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布投诉电话。对违反政策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新闻单位如实报道情况,履行社会监督职能,要积极支持并给予指导。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