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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 2000-04-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市政字1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旅店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店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河市区旅店业各相关单位如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正当价格竞争,禁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黑河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工作,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旅店业客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五条旅店业客房价格行为,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六条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应依据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制定。
第七条客房其它服务项目价格,应当质价相符,服务项目内容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价格要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条旅店业客房执行价格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以价目表或价目簿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价目表或价目簿要制订规范,摆放醒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第九条服务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细、准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服务项目、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第三章等级评定
第十条旅店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不同等级旅店业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黑河市旅店业客房标准按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分四个级别,其中,商贸大厦、国际饭店为一级管理;紫云饭店、金融宾馆、交通大厦为二级管理;金城宾馆、财政宾馆、福兰宾馆为三级管理;北港宾馆为四级管理。以上四个级别的客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旅店业单位客房标准,均参照以上同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旅店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房价格
第十二条对于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经营者可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公示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制定具体价格,但是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黑河市旅店业经营者应根据有关规定有义务代政府向旅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经营者应在客房价格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在结算票据上标明。
价格调节基金应单立科目,专项存储,定期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至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时房(床)费的50%收取。
会议室收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五条旅店业接待会议或团组客人,客房收费可适当优惠,优惠幅度不超过15%。
第十六条旅店业经更新改造符合有关条件,需要重新核定价格的,报黑河市物价局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旅店业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旅店业不得违反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申请价格核定和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等级。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定价权限制定价格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进行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的;
(三)不执行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未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和结算票据未标明的;
(六)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旅店业价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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