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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改变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3年7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要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对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可直接认定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拟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要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推荐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培训,满足条件后,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调整工作方式,认真做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教师和新任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新任教师必须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到2005年底前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附件: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芳部发[1997]88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制定。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包括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 
  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技工学校中承担高级技能培训或技工学校高级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高级技工学校中担任高级技能培训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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