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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一手抓非典型肺炎的防治,一手抓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保持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绩。 
  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3]78号),结合广东实际,从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就业服务、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广东的做法,在科学分析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劳动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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