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通告》和省文化厅《关于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鞍山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互联网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
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话会议的总体要求,通过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使互联网上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明显减少;使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等违法经营现象受到严厉打击;通过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格调低下、秩序混乱的势头,促进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登记和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无证照经营的,一律取缔。
2、彻底查清所辖区域内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结构、档次、布局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
3、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法规和执法工作的培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入场登记、场地巡查制度。
4、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明查暗访或根据群众举报,重点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的现象;以及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游戏等违法经营活动。
三、有关规定标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有文化部门批准件、公安部门批准件、通信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及培训证书,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2)对有害信息传播采取有效防治的措施。
(3)安装“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游戏监控管理软件。
(4)采取上网人员登记和服务器纪录保存60日的管理措施。
(5)经营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6)电脑硬盘中不储存游戏,不利用其他方式播放游戏节目。
(7)执行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有关规定并设有提示牌或标语。
(8)鞍山市区的网吧,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50台,县(市)不少于30台,以上场所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米。
(9)营业场所要求宽敞明亮,席位之间不能设包厢式隔断,符合消防、卫生部门规定条件。
(10)营业场所距中小学校周边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四、重新审核登记换证方法和步骤
(1)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重新审核登记方法:采取“联合行动、限时办结”的办法进行。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人员由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完成对全市“网吧”达标情况的检查验收任务。
(3)重新审核登记,鞍山市区由联合检查组初审;县(市)由当地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8月10日前自行初审后报市文化部门审核。经市文化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于9月10日前一并报省文化厅终审,换发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4)7月1日至7月31日联合检查组、县(市)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条件逐户进行审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7月31日前停业整顿;面积、台数等条件符合规定标准的,但距中小学不足200米的,限期到2002年12月31日前迁移,按规定时间仍未达到标准条件的,予以关闭。
(5)经检查或复查合格的场所,到公安部门换发《安全审核意见书》然后持原文化批准件、公安《安全审核意见书》、通信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培训证、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影印件、房屋使用证明影印件,于9月1日前到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科办理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和各县(市)有关部门办公地点二联系电话如下:
市文化局:铁东区前进路22号 2211015
市公安局:铁东区南胜利路38号 5541349
市工商局:铁东区东工人街86号 5501315
海城市文体局:3601618 台安县文体局:4822576 岫岩县文体局:7820555
鞍山市文化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工商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