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7〕25号
关于转发《拱墅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审计局拟定的《拱墅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拱墅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拱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区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拱墅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以本部门、本 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区审计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取得审计、会计、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当征求区审计局的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
(四)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七)经济效益;
(八)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及其质量;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拱墅区审计局反映。
第十七条区各单位内部审计组织,可以逐步推行以下审计制度:
(一)根据部门和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按照“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制度;
(四)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专项或定期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和会计电算化的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将已审项目简报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八)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区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反映。
区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区审计局:
(一)违反财经法规或内部控制制度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提高经济效益金额或核减建设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损失浪费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台帐,并建立内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