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2 生效日期: 1998-11-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1998] 78号
 
  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是政府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公路养护、建设、管理的专项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具有税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重庆市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当地交通征稽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任何手段拖欠、偷逃。凡欠缴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征稽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征稽机构对不按期缴纳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受征稽机构变动和征收形式的改变而终止。 
  三、对妨碍、阻挠交通征稽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交通征稽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运转管理费由道路运转管理机构依据有关道路运转管理法规和本通告精神严格征收。 
  六、国家实行开征汽车燃油税政策前,我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一律按本通告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