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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3〕2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为实现全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整合行政资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决定成立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投委”),并赋予工投委一定的审批权力。
第二条为规范工投委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详细控制性规划评审通过的以及审批机关批准的市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工投委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为进入工业园区和园外的市级重点工业企业提供审批便利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投委实行委员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少量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办公方式,精简、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地市一级经济管理的有关职能,具体职能是全面行使上述第三条范畴内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监督等权力。
第七条工投委由各涉工审批部门一把手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工投委主任。工投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投办”),挂靠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一把手兼任工投委办公室主任。工投办视工作需要,内设若干机构。
第八条工投委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一体化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审批、管理、服务模式。
第九条需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工投委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按正常渠道上报。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条市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工投委“充分授权、封闭运行”,由工投委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项目直接履行相关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投委审批意见核发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工投委行使下列权力:
1、计划、经贸、外经贸等市级审批权限由工投委直接负责;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把土地整体征用后出让给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在市政府授权工投委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3、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由城建部门核发具体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定点红线;工投委负责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发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业园区内规划的重大调整或强制性规划条件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4、工业园区内企业环保由环保部门对该园区确定一个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一般性工业企业,原则上由工投委出具个体项目的环保建设意见,由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控管理,但对污染型企业,必须进行环评程序。
5、工业园区的企业涉及税务、消防、工商、公安、安全、档案、人防、质监等部门项目审批的,由工投委协调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6、以上审批部门收费应公开、透明,工投委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收费可由工投委代为收费或有关部门驻点收取。
7、工投委通过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监督各涉工单位办事效率,将考核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该单位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工投委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章程审批、企业登记、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工程管理等。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工投委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办结回复。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项目审批程序是:工业园区将需要审批的项目材料,报工投办,项目单位并预付一定数额的审批手续押金。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工投办在30个工作日(工投委审批时间,不包括图纸设计及审查)内办结,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待工投委研究形成审批决议后,由相关部门限期办结。
第十五条工投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工投委免费为投资方代理服务,审批办证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工投委全体成员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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