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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咨询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与之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咨询论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论证任务。
  第三条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联络和咨询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咨询委员由市政府发文聘任,聘期与政府届期相同,一届一聘,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咨询委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5人左右,咨询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咨询委员的选聘范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高学术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退下来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市级有关部门老同志;
  (三)本市以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
  (四)其他方面的有识之士。
  咨询委员主要在丽水、杭州等地聘请,根据委员单位所在地设丽水片组、杭州片组。杭州组由市政府驻杭办事处协助联络。
  第六条咨询委员的权利和自律:
  (一)咨询委员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和开展调研活动;
  (三)遵守咨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咨询委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咨询委会议,就市政府交办的课题或委员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带着课题以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三)积极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其中市政府交办的课题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或论证意见;
  (四)根据咨询委统一安排,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八条咨询委承接咨询论证课题,由咨询委办公室一个口子负责联系,并在咨询委主任领导下,统一安排实施。凡以咨询委名议提供和反馈的意见,应经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意。
  第九条根据咨询委履行职责、开展咨询活动的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核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咨询经费,由咨询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十条咨询委办公室每年一月份要向市政府报送咨询委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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