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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大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庆财发[2002]3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坚持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先存后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匹配资金、政府信誉担保借款及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用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采取银行代理记账方式核算。由商业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登记明细账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的汇集。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划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一)属预算内外资金,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度将采购资金划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属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足额划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采购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采购资金增加的,要将增加的采购资金(拼盘采购项目按原采购资金负担比例)按程序及时补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   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方可提出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审批单; 
  (二)采购合同副本; 
  (三)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 
  (四)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材料验收单; 
  (五)询价小组推荐意见; 
  (六)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发票; 
  (七)供应商户名、银行账户、账号; 
  (八)其他资料。 

    第八条   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填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验收结算书》和《履行报告》审核无误后,开具《付款通知书》,由财政局国库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代理银行应当依据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采购资金。 
  因采购单位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采购资金支付后,由财政局国库科向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政府采购转账通知单》。 

    第十条   对不符合集中采购条件,按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其账务处理仍按照现行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结转一次,属预算内外资金的,划转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划还回原渠道。 

    第十二条   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拨付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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