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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五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8日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城乡管理一体化水平,适应城乡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50厘米。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宽30米以下道路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30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还须出具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一申请。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政府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穴不包括地下停车场?雪,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第十七条门(楼)牌制作按照《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工本费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县区公安部门作出预算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门(楼)牌制作及安装单位由公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
第二十二条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六条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或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盗窃、破坏门(楼)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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